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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飼料企業使用藥物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被罰4萬
文章來源:網絡     更新時間:2025年9月5日     點擊數:2334
導語: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農(飼料)罰〔2025〕23號

  當事人:重慶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8D5X

  一、違法事實依據

  當事人重慶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藥物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當事人重慶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生產的“種兔配合飼料 I A10”飼料產品50袋,每袋40kg,共計2噸。當事人該批飼料的單價是每袋85元,銷售定價是每噸2125元。當事人重慶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優惠政策是買家購買24袋,公司贈送1袋。當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關勝兔場銷售了24袋,贈送了1袋,共計1噸。2025年2月20日又向關勝兔場銷售了24袋,贈送了1袋,共計1噸,每袋價格85元,銷售金額共計4080元。抽取樣品后剩余的一袋飼料產品已于2025年2月20日作為贈料贈送給買家(關勝兔場)。當事人2025年2月13日生產的“種兔配合飼料 I A10”數量共計2噸,根據銷售定價每噸2125元,貨值金額為4250元;違法生產的產品已銷售完,違法所得共計為4080元。

  當事人重慶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生產的“種兔配合飼料 I A10”飼料產品,在重慶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重慶市獸藥飼料檢測所)2025年2月19日的監督抽檢中(檢驗報告編號:SL25CJ0178)檢出莫能菌素,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報告提出了異議并申請了復檢,經重慶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重慶市獸藥飼料檢測所)復檢(檢驗報告編號:復SL25CJ0178),檢驗結果為39.9μg/kg,判定值為不得檢出,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復檢結果沒有異議。當事人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聯系了關勝兔場召回此批飼料產品,但關勝兔場已經使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查,當事人用于生產2025年2月13日此批“種兔配合飼料 I A10”飼料產品的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早已用完,已無庫存。

  以上事實,其主要證據如下:

  1.重慶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重慶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檢驗報告(編號:復SL25CJ0178)1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鄔*洪身份證復印件1份。

  5. 檢驗報告(編號:SL25CJ0178)復印件1份。

  6.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7.鄔*洪詢問筆錄1份。

  8.當事人原料倉庫現場檢查照片2張。

  9.生產配方指令復印件1份。

  10.成品入庫明細匯總表復印件1份。

  11.銷售提貨單復印件2份。

  二、處罰結果

  當事人重慶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藥物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自2020年7月1日起,飼料生產企業停止生產含有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中藥類除外)的商品飼料。此前已生產的商品飼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和“自2020年7月1日起,原農業部公告第168號和第220號廢止。”之規定,當事人2025年2月13日生產的“種兔配合飼料 I A10”飼料產品中含有莫能菌素的行為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之規定。

  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依照《重慶市農業農村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266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本案貨值金額為4250元,適用條件“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違法情節定性為“一般”,裁量標準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二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八千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重慶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2月13日生產的“種兔配合飼料 I A10”中使用藥物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違法行為,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4080元;

  2.處罰款37000元。

  以上合計罰沒款4108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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