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內容
當事人陸續從****動物食品有限公司采購寵物乳鈣片、寵物狗狗鈣片和寵物化毛片產品,從微信備注名**處采購魚油膠囊。采購后,在**區***村的一處民房內,將采購的產品作為原料,直接稱重后裝入事先采購的空瓶中,按產品種類在瓶體外粘貼標稱為河北****用品有限公司、山東****科技有限公司、***區****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山東****科技有限公司的標簽后,按照1元/瓶的價格銷售給客戶黃*,共銷售6000瓶,銷售金額6000元,而所扣押的12款產品貨值金額為16090元(16090瓶×1元)。
本案貨值金額=已銷售貨值+扣押貨值=6000元+16090元=22090元。
2.處罰依據及判決結果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飼料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一案,按照《寵物飼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寵物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二)生產、經營的寵物飼料產品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之規定,參照《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4年修訂)><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修訂)>的通知》(冀農規〔2024〕2 號)有關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適用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準為:“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5倍以下罰款。”
考慮本案實際,當事人實得銷售收入金額較少,且能夠及時認識自己的錯誤,根據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建議按裁量基準一般幅度的貨值金額2倍罰款,2025年7月22日邢臺市農業農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 3000元(叁仟元整);
2.沒收扣押產品16090瓶;
3.處罰款人民幣 44180元(肆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整)。
3.食品伙伴網合規分析
在飼料市場領域,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內容不一致,屬于違規違法行為?!讹暳虾惋暳咸砑觿┕芾項l例》明確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標簽應清晰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成分分析保證值等關鍵信息 。若實際產品與標簽不符,會誤導養殖戶,使其無法準確掌握產品特性與使用方法,影響養殖效益。相關部門一旦查實,將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與產品,并視貨值金額予以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