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京基集團曠日持久的股權爭奪戰中落敗后,康達爾(000048.SZ,現“京基智農”)原董事長、實控人羅愛華涉嫌挪用資金案,曾于2020年12月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一審宣告無罪,但其最終未能避免牢獄之災。
《華夏時報》記者近日獲悉,該案一波三折,歷經一審重審、二審改判后,1960年出生的羅愛華因犯挪用資金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已于2024年9月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25年8月20日,廣東高院公開的二審刑事判決書透露,羅愛華在尋求解決股權之爭過程中結識兩名掮客,并挪用公司資金借給二人3650萬元。其中1650萬元,實際借給了中國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聶某平的兒媳華某馨買房。因挪用資金案被抓后,羅愛華又行賄深圳中院退休法官姚輝250萬元,后一審獲判無罪。
“野蠻人”成功奪權
從呂梁莊股,到深陷股權爭奪戰數年,康達爾是中國資本市場最具故事性的股票之一。
康達爾創立于1979年,前身為深圳市養雞公司,早年作為深圳市4家具有活雞輸港權的單位之一,香港的活雞市場大半由其供應。1994年11月,康達爾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成為中國第一家農牧上市公司,業務后來拓展至農業、房地產、公共事業、金融投資等領域。
2000年世紀交替前后,在大名鼎鼎的莊家呂梁操控下,康達爾(曾更名“中科創業”)股價從9元/股最高炒到84元/股;2000年12月開始,走牛近兩年的康達爾連續9個跌停,徹底崩盤,成為“中國股市操縱第一案”。
2002年,地產商人羅愛華通過旗下公司深圳市華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超公司”)入主康達爾,從此掌控康達爾十余年。羅愛華生于1960年,1987年畢業于武漢城建學院城市規劃系,曾任武漢職工大學教師、深圳口岸管理服務中心基建部長、中外建深圳設計公司負責人等職。
2013年,坐擁價值數百億元深圳土地資源的康達爾,成為了資本“圍獵”的對象。當年9月,自然人林志利用多個自然人賬戶大舉買入康達爾股票。然而三次越過舉牌線,均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被深圳證監局處罰60萬元。
盡管如此,被罰后的林志及其一致行動人繼續增持康達爾股份至19.80%,并于2016年初將上述股份以大宗交易方式全部轉讓給京基集團;京基集團后又自行增持,截至2017年三季末共獲得康達爾31.65%的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而羅愛華一方合計持股31.66%,雙方差距微弱。
與“萬寶之爭”一樣,京基集團的行動被視為惡意收購??颠_爾當時的管理層不承認京基集團的股東地位,從向監管舉報、相互起訴,到股東大會上的斗法,雙方爆發了一系列激烈對抗。
2018年8月3日,京基集團發起要約收購,擬進一步收購康達爾10%股份??颠_爾當時強硬表示,京基集團以及林志等13名自然人存在一系列涉嫌重大違法事項,尚在法院訴訟和監管部門的調查之中,不具備收購上市公司的主體資格。
2018年8月13日,這場股權大戰突然迎來重大轉折。當晚,康達爾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長、實控人羅愛華因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拘留。
京基集團隨后采取一系列行動,很快全面掌控了康達爾。2019年8月15日,在羅愛華因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資金案審查起訴階段,京基集團與羅愛華、陸偉民簽署協議,受讓了華超公司100%股權,京基集團由此控制了康達爾71.5%的股權,一躍成為上市公司絕對話事人。
借錢給神秘人買房
“一次次充滿刀光劍影的股東大會,兩大家族上演了驚心動魄的較量,既不同于萬科股權爭奪中‘野蠻人’的知難而退,也不同于新梅股權爭奪中最后時刻的握手言和,康達爾之爭是中國資本市場控制權爭奪最為激烈的案例之一。”一位市場觀察人士如是評價。
然而,在交出上市公司控制權后,羅愛華并未能安然身退。在尋求解決股權之爭過程中,羅愛華挪用資金借給他人買房,并最終因此身陷囹圄。
2020年12月,深圳中院就羅愛華犯挪用資金罪案曾作出一審判決,宣告羅愛華無罪。據南方都市報彼時報道,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3月,康達爾公司出資5000萬,委托前海光信公司投資“深圳城市更新項目”,該筆款項被用于支付項目公司中財匯金公司。5月底,羅愛華口頭指令,經前海光信公司、中財匯金公司操作,將該筆款項中的1650萬用于購買房產。2019年7月1日,羅愛華才把款項還回康達爾。因此,公訴機關認為,羅愛華挪用上市公司資金1650萬歸個人使用,應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康達爾、前海光信公司、中財匯金公司均為獨立民事主體。根據委托投資協議,康達爾將5000萬理財款轉給前海光信公司后已完成投資義務。被告人羅愛華如需變更委托投資協議必須重新簽訂協議,并非口頭指令所能達成。羅愛華使用的1650萬購房系中財匯金公司資金,羅愛華將其應當向中財匯金公司承擔的個人債務用前海光信公司應償還給康達爾公司的理財款相抵,后羅愛華也已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并無應當刑事追責的行為。
在深圳中院一審宣判后,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廣東高院二審期間,羅愛華又因涉嫌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被深圳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移送審查起訴,為合并審理兩案,廣東高院發回深圳重新審判,后又指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進行一審。
其間,羅愛華被補充起訴,認定挪用資金數額由1650萬元變為3650萬元。判決書顯示,2018年,羅愛華在尋求解決股權之爭過程中結識朱某秋(因犯詐騙罪已判刑)、程某(另案已作不起訴處理)。朱某秋、程某在與中國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聶某平交往中獲知,聶某平的兒媳華某馨購房需要1650萬元周轉,答應幫忙借款解決。二人遂向羅愛華提出借款,羅愛華答應找李某玲幫忙。
同年3月16日,李某玲安排工作人員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中財匯金公司賬戶向華某馨銀行賬戶轉款1650萬元。華某馨收到該筆款項后,用于購買深圳房屋,之后于同年3月19日和2019年5月9日分別向程某賬戶轉賬600萬元和1050萬元,以歸還其借款。程某收到該款后沒有返還給中財匯金公司或者羅愛華。2018年5月,朱某秋、程某以注冊航空公司或企業經營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再次向羅愛華借款2000萬元。
2019年7月1日,羅愛華授權其實際控制的華超公司代華某馨等人歸還給康達爾公司3650萬元。
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從為解決股權之爭挪用資金,借錢給他人買房,到為擺脫挪用資金案行賄,羅愛華一步錯、步步錯,最終將自己推向了深淵。
《華夏時報》記者了解到,羅愛華行賄案部分,系因向深圳中院退休法官姚輝行賄250萬元。相關裁判文書顯示,在深圳中院審理羅愛華挪用資金案前后,羅愛華請托姚輝利用其影響力違反規定干預辦案。姚輝為羅愛華私下約見了案件承辦檢察官、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表達訴求、打探案情、說情打招呼。
具體而言,2019年8月29日,羅愛華挪用資金案被移送深圳中院審理。姚輝找到該案承辦法官、刑二庭曾經下屬肖某,提出判處無罪等請求,并讓肖某及時告知案件內部審議情況和結果。
2020年11月,姚輝了解到深圳中院審判委員會刑事專業委員會未通過羅愛華無罪的意見,案件將提交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審議,姚輝將上述信息反饋給羅愛華。會議召開前,姚輝又私下向審判委員會委員打招呼,希望關注羅愛華案件。2020年12月會議召開當天,姚輝向刑二庭曾經下屬黎某了解到會議討論通過了羅愛華無罪的意見,便將該結果告知羅愛華。隨后,羅愛華被深圳中院一審判決無罪。
2023年3月22日,廣州中院并案審理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羅愛華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2024年9月18日,廣東高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對羅愛華的的定罪部分,但對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決定對羅愛華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之所以改判量刑,廣東高院表示,關于挪用資金罪,考慮民營企業發展和內部治理的實際情況,以及羅愛華在提起公訴前已經全部退還挪用的資金,被害單位已出具諒解書等量刑情節,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該罪增設法定從寬條款的立法精神,對羅愛華從輕處罰幅度可進一步加大。關于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考慮羅愛華所犯本罪與姚輝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系對向犯,前者刑罰設置和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程度輕于后者,原判對羅愛華因犯本罪與已決犯姚輝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所處刑罰同為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十萬元,量刑失衡,應當予以適當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華夏時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收受羅愛華250萬元的姚輝,退休前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長。2023年5月,姚輝因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50萬元。法院認定,姚輝多年來受賄折合人民幣超1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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