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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決定!歷時近600天,牧原股份前員工終被認定為工傷
發布于:2024年8月15日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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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南都·灣財社持續關注并追蹤“牧原股份(002714)員工工傷難認定”事件進展。近日,牧原股份(002714.SZ)前員工蔣鄧帥終于被成功認定為工傷。

  7月29日,蔣鄧帥遺孀馮女士的律師、北京冠楠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正新告訴南都·灣財社記者,內鄉縣政府和人社局已經撤銷了此前對蔣鄧帥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7月31日,內鄉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人社局工傷認定公示,顯示蔣鄧帥為工傷。8月7日,馮女士收到了內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簡稱《認定書》)。此時,距離蔣鄧帥去世已過去了583天。

  認定書指出,蔣鄧帥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稀豆kU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確診后仍需加班開會至凌晨,去世前一天曾稱“快死掉了”

  蔣鄧帥2022年初應聘至牧原股份旗下的牧原肉食,入職后被外派杭州服務站銷售部,從事銷售工作。此后,加班到凌晨成為了蔣鄧帥工作的常態。

  2023年1月1日上午9時左右,蔣鄧帥被同事發現死于宿舍床上。認定書中回顧了蔣鄧帥接受治療的整個過程:

  2022年12月30日16時左右,蔣鄧帥因胸部疼痛到杭州城東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部感染。

  2022年12月31日,蔣鄧帥有處理工作記錄。17時03分,在同事發微信告訴蔣鄧帥“今晚你做飯”時,蔣鄧帥回“我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

  2023年1月1日9時左右,蔣鄧帥被發現躺在宿舍床上,唿叫無回應,同事撥120,120到達現場后宣布了蔣鄧帥的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蔣鄧帥生前的聊天記錄,蔣鄧帥在肺部感染的情況下依舊需要加班開會、對接客戶,其領導曾表示“低燒人員可以安排拜訪市場客戶”。2022年12月30日,蔣鄧帥被確診肺部感染當晚,他便加班開會直至第二天凌晨將近4點鐘;12月31日,理論上處于休息日的蔣鄧帥仍要多次同客戶溝通,還被要求做飯。

  兩次工傷認定不成,人社局堅持“雙工+48小時”條件

  蔣鄧帥去世后,馮女士先后兩次為蔣鄧帥申請工傷認定,但均以失敗告終。每次認定失敗后,馮女士都會提起行政復議,但最終的結果仍是不予認定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即“雙工+48小時”)。據此,內鄉縣人社局認為,蔣鄧帥從去看病到死亡的時間并不具有連貫性,發病時正在睡覺,并非處于工作狀態;死亡在宿舍的床上,不屬于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因此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對這一說法,馮女士表示不認可。她在申請行政復議時表示,事發前蔣鄧帥工作負荷大,夜里開會、加班至凌晨 3-4點已經成為工作常態,住所絕大多數時間用來工作,僅有的短暫休息也是為了補充體力進行工作,事發時應認定為在工作崗位上。

  此外,牧原股份為蔣鄧帥及其同事提供的兩居室,既是其工作地點也是其休息地點,原則上客廳為辦公場所,臥室為其休息的宿舍。但馮女士表示,蔣鄧帥有時也會去臥室工作,本人及同事上班、休息混為一體。

  由于兩次認定工傷不成,2024年4月,馮女士將不予認定工傷的內鄉縣人社局和在行政復議中支持此決定的內鄉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16日,該案開庭,但當庭并未宣判。

  7月29日,郝正新律師告訴南都·灣財社記者,內鄉縣人社局撤回了此前的認定。8月7日,內鄉縣人社局出具了新的認定結果,認定蔣鄧帥為工傷。

  專家:“過勞死”認定工傷的問題應該盡快提上議事日程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企業的加班問題日益嚴重,員工“過勞死”事件備受社會各界的關注。

  據南都·灣財社此前報道,“過勞死”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的運用中,若勞動者“過勞死”后想要取得工傷認定,通常需要引用“視同工傷”的條款。也就是說,其死亡必須符合“雙工+48 小時”的標準。

  具體到本案,考慮到蔣鄧帥長期加班,并且居住的臥室和工作的客廳在同一套公寓,工作生活未明確區分。因此,據南都·灣財社記者此前報道,有律師指出,蔣鄧帥的休憩時間確實有視為工作崗位合理延伸的空間,“雙工+48小時”條件中的“工作崗位”這一條件的認定面臨一定的復雜性。

  近日,郝正新律師在其個人微信公眾號中也發文稱,在蔣鄧帥的突發疾病與死亡結果被發現的時間間隔相對較長的情況下,本案再次確認了工作崗位的延伸以及突發疾病與死亡結果緊密聯系的認定。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

  善待“倒下”的員工,專家指出,相關的法律也應進一步完善。

  近日,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參與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論證和起草工作的董保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更進一步指出,“過勞死”認定工傷的問題應該盡快提上議事日程,應明確將過度加班作為視同工傷的標準之一,對企業進行硬約束,從而降低“過勞死”的發生,倒逼治理“996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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