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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升級超標糧食監管防火墻:專倉儲存、定向銷售,違規將追刑責
/yumi/ 2026年4月15日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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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近日發布《北京市超標糧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超標糧食將嚴禁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違規者將被依法追責,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責任。

  根據征求意見稿,超標糧食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或流通的,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糧食。新規覆蓋了從種植監測、收購、儲存、加工到定向處置的全鏈條,明確實行定點收購、單獨儲存、定向銷售、分類利用的處置原則。

  多部門聯動,實行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種植環節監測;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收購和儲備糧監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成品糧流通、食用糧食加工、食品加工、糧食生物化工環節的監測。一旦發現超標糧食,或者接到發現超標糧食報告,相關部門應當依職責和權限立即調查處理,按規定采取封存、檢驗、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對社會的危害。

  經營者責任更明確,違規紅線更清晰。糧食收購者、儲存企業不得將真菌毒素、重金屬超標、霉變、被污染等五類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嚴禁使用發霉變質原糧、違規使用添加劑。超標糧食須分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明確標識,嚴禁與其他糧食混存。

  超標糧食去向“有賬可查”,全鏈條可追溯。 超標糧食須在政府監管下定向處置: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用糧;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應當用作其他工業原料;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應采取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跨區域處置時,超標糧食發現地區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須將超標糧食有關情況通報購買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超標糧食銷售者在銷售超標糧食時,須提供質量檢驗報告,并在銷售合同(協議)和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的用途。超標糧食銷售資料保存期限自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違規后果嚴重,涉嫌犯罪將追究刑責。違反規定的經營者,將由區級以上相關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中央事權糧食按國家政策處理,地方儲備糧中的超標糧食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定向銷售。新規擬取代2019年版《北京市超標糧食管理辦法》。

  起草說明中介紹,《北京市超標糧食管理辦法》(京糧發〔2019〕53號)自2019年實施以來,在超標糧食的風險監測、處理、監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服務保障了北京市糧食質量安全。本次修訂完善的內容主要包括,依據相關制度規章,對超標糧食的定義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明確超標糧食的處置原則為實行定點收購、單獨儲存、定向銷售和分類利用;對超標糧食的發現、報告、收儲、存放和分類利用進行細化和明確。

  據悉,本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從4月13日至5月12日,公眾可在公示期內通過指定渠道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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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琳
 文章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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