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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售賣不合格飼料,銷售金額上百萬元“農資打假”五大案例發布!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     更新時間:2026年4月10日     點擊數:11
導語:嚴懲農資犯罪 確保糧食安全

嚴懲農資犯罪 確保糧食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農資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春和景明,萬象更新,各地農業生產呈現一派繁忙景象。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糧食安全,始終把解決好十四億多人口的吃飯問題作為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糧食綜合生產能力達到1.45萬億斤左右”的目標任務。2026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錨定農業農村現代化 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對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質量效益作出部署。農資質量是糧食穩產增收的前提,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和國家糧食安全。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農資打假”工作,始終將凈化農資市場、打擊農資制假售假犯罪作為重要任務,依法充分履行職責,為向農民供給質優、價穩、量足的農資產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為貫徹落實好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做好2026年“農資打假”工作,依法有力懲治農資制假售假犯罪,持續做好農資供應保障,為糧食安全和農業生產保駕護航,在2026年春耕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個“農資打假”刑事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為農資質量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此次發布的案例涵蓋種子、農藥、化肥、飼料等4大類農資產品。犯罪對象既包括小麥等主要農作物種子,也包括白術等經濟作物種子;犯罪情形既包括以高嶺土冒充農藥的“以假充真”,也包括以陳年種子冒充新種子、產品含量不符合商品標簽明示標準的“以次充好”;犯罪手段既包括通過網絡平臺發布虛假廣告銷售,也包括農資“忽悠團”流竄作案。相關案例均具有較強的典型性、代表性。

  二是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態度。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依法嚴懲農資制假售假犯罪,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主刑的同時,注重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和執行力度。有4個案例銷售金額或者使生產遭受的損失都在百萬元以上,對主犯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對被告人依法判處幾十萬乃至上百萬元罰金,有力懲治和震懾犯罪。同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禁止令等非刑罰處罰措施。如被告人張某連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藥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確保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教育矯正效果,有效維護社會秩序。

  三是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在總體從嚴的同時,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準確適用刑罰,確保寬嚴有據,寬嚴有度,罰當其罪。對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及造成惡劣影響的被告人,依法處以重刑;對銷售金額不大、造成損失不多以及地位作用較小,或者有自首、立功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體現寬以濟嚴;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如被告人張某昌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張某昌銷售金額達19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而被告人靳某杰和位某紅生產、銷售金額較小,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及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被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另有部分銷售人員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不起訴,移送農業農村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四是堅持懲治犯罪與推動社會綜合治理相結合。針對案件暴露出的社會治理漏洞、行業監管薄弱環節等問題,司法機關多措并舉,督促、推動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盡責,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本次發布的5個案例,司法機關均結合案件辦理,積極推動社會治理。如被告人周某亮等人銷售偽劣種子案和被告人程某東銷售偽劣產品案,司法機關向相關行政部門制發建議,推動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有力查處涉農資違法違規案件;被告人張某連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司法機關針對部分被告人持有農藥經營許可證開設農藥經營門市的情況,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反饋案件處理結果,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吊銷被告人相關經營資質,形成有效打擊合力。同時,司法機關針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偽劣種子認定難、使生產遭受的損失鑒定難等問題,加強溝通協調,督促和協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依法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效提升懲治力度。

  下一步,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將持續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斷加大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的懲治力度,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生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詳情:

  案例一:周某亮等人銷售偽劣種子案——銷售偽劣小麥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案例二:劉某收銷售偽劣種子案——陳年白術種子摻假后冒充新種子銷售,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案例三:張某昌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農資“忽悠團”銷售不合格化肥,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案例四:程某東銷售偽劣產品案——銷售不合格飼料,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程某東以安徽某商貿公司名義與貴州省赫章縣某生態養殖有限公司、某養殖有限公司簽訂《豆粕購銷合同》,約定向上述兩家公司出售廣西防城港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豐某”牌蛋白質含量43%的豆粕。程某東安排他人將標識為“廣西防城港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粗蛋白≥43”的假冒“豐某”牌豆粕從其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倉庫運輸至赫章縣某生態養殖有限公司和某養殖有限公司,并要求貨車司機謊稱系從廣西運出,銷售金額共計179萬余元。上述兩家公司使用涉案豆粕喂養蛋雞后,出現蛋雞脫毛、產蛋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等問題。經檢測,涉案“豐某”牌豆粕飼料粗蛋白含量為32.7%至35.6%,低于合同約定及包裝袋上標示的43%,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經廣西防城港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認定,涉案豆粕所使用的包裝袋均不是該公司的包裝袋。

  【辦理情況】

  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程某東提起公訴。赫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東使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17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程某東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東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后,程某東提出上訴。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豆粕是畜禽飼料中蛋白質的主要來源,使用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的豆粕,會造成畜禽營養吸收不良、生產性能下降,嚴重影響畜禽生長發育,增加病死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質量不符合包裝上注明的產品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偽劣產品。本案被告人程某東虛構發貨地,銷售粗蛋白含量與標簽標識不符且套用其他企業包裝袋的飼料,具有明顯的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故意。被告人程某東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司法機關依法以處罰較重的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定罪處罰。同時,司法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農資經營違法違規問題,向當地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當地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專項行動,有效凈化了當地農資市場。

  案例五:張某連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以高嶺土冒充農藥銷售,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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