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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頓獸藥行業“一藥多名”現象!農業農村部公開征求意見,獸藥包裝上的“文字游戲”到頭了
文章來源:農業農村部     更新時間:2025年10月10日     點擊數:2372
導語:不得使用夸大宣傳或帶有欺騙性的文字。

  近年來,獸藥市場中“一藥多名”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干擾了行業秩序與用藥安全。例如,某通用名為“鹽酸多西環素可溶性粉”的獸藥產品,在市場上同時出現了“菌立停”“肺炎清”“支原凈”等多個商品名稱,盡管其批準文號相同、成分一致,卻因不同經銷商貼牌而衍生出多種包裝與名稱,導致養殖戶難以辨識與比對,影響了合理用藥與產品追溯。類似地,主要成分為“氟苯尼考”的獸藥也被冠以“腸炎康”“水產專用”“呼吸道特效”等不同商品名在網絡與線下渠道并行銷售,進一步加劇了市場混亂。

  為進一步規范獸藥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使用管理,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近期頒布了《獸藥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管理要求》(附件1)和《獸藥商品名稱命名原則》(附件2),擬以農業農村部公告形式發布,公開征求意見。邀請獸藥相關企業將書面意見反饋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藥政藥械處。

  解析:獸藥商品名新規出臺背景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頒布這兩項文件,核心原因在于整治獸藥行業長期存在的諸多亂象,保障獸藥質量、動物健康及食品安全,維護市場秩序。現行的《獸藥商品名稱命名原則》自 2010 年實施,已難以適應近十五年間行業發展與監管需求,亟需系統性更新。

  近年來,“一文號多商標多商品名” 問題突出,同一獸藥文號下,不同渠道商隨意貼牌,衍生出多種商標與商品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與產品追溯體系,例如網絡與線下市場中,出現大量同一文號卻包裝、商標、商品名各異的獸藥版本。

  標簽說明書不實、夸大宣傳現象屢禁不止,部分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超出批準范圍,一些飼料或添加劑違規宣稱具備預防治療功能,或借獸藥名義銷售,誤導養殖戶,危害動物健康。

  網絡銷售獸藥也亂象叢生,無證經營、跨區域經營、無處方銷售處方藥、拆零混存、“人藥獸用” 等問題頻發。像某電商平臺上,部分獸藥網店隨意售賣處方藥,無需消費者提供獸醫處方,且對獸藥的儲存條件不重視,將獸藥與其他物品混放,增加了獸藥變質風險。

  同時,進口產品標識不規范,商品名含非漢字元素、與通用名混淆、注冊商標位置或字號不當,影響產品識別與監管。貼牌代工環節管控缺失,貼牌方隨意更改標簽與商品名,未按規定程序變更,嚴重影響產品質量一致性與可追溯性。

  此外,名稱與標識濫用現象普遍,如以 “特效”“速效”“廣譜” 等夸大詞匯命名,或使用病癥、劑型、原料詞,誤導臨床用藥,干擾正常市場競爭。這些亂象嚴重威脅了獸藥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新政策的出臺迫在眉睫 。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征求獸藥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管理要求意見函

  現就有關實施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獸藥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的申請、審批、使用和管理。

  二、本公告發布前已批準的進口獸藥注冊產品,商品名稱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管理要求》完成變更。本公告發布前已獲批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商品名稱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換發時不再批準使用。

  三、已獲批進口獸藥注冊產品、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注冊商標的使用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管理要求》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標簽和說明書。已印制的標簽和說明書可繼續使用至2026年 月 日,有關產品可在有效期內繼續流通使用。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商品名稱有關問題的通知》(農辦醫〔2006〕48號)同時廢止。

  獸藥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管理要求(附件1)

  一、申請進口獸藥注冊、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時,可以申請獸藥商品名稱。

  二、申請獸藥商品名稱實行企業自愿原則。每個產品僅可使用一個商品名稱。申請獸藥商品名稱時,每個獸藥產品最多可填報3個候選商品名稱。原批準的商品名稱如需繼續使用的,申請時應當將其排在第一位。

  三、不同品種獸藥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稱。

  四、同一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種獸藥成分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產品,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

  五、獸藥商品名稱命名應當符合《獸藥商品名稱命名原則》。不符合的,不予批準。

  六、需要在獸藥產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印制注冊商標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申請人應當為擬印制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或商標注冊人持有申請人50%以上股權。

  申請人為商標注冊人的,在申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時,應當提交擬印制商標的《商標注冊證》。

  七、商標注冊人持有申請人50%以上股權的,在申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時,除提交擬印制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外,還應當提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以及申請人和商標注冊人各自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6個月內出資證明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6個月內驗資報告等相關證明資料。

  標簽或說明書上印制注冊商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陨虡藨斢≈圃跇撕灮蛘f明書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制在右上角的,不得遮擋獸藥標識,且注冊商標所含漢字字號不得大于獸藥標識中漢字字號。

 ?。ǘ┥暾埲藫碛卸鄠€注冊商標的,同一產品只能使用一個注冊商標,且標簽和說明書上印制的注冊商標應當一致。

  八、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獲得注冊商標或者符合注冊商標使用規定、需要在標簽或說明書印制注冊商標的,可按注冊商標印制要求在標簽或說明書上自行印制,不得改變標簽和說明書已批準內容或圖案,并于換發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時,提交印制注冊商標有關證明性資料。

  九、發生獸藥商品名稱或注冊商標知識產權糾紛的,由申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生效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申請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關商品名稱或注冊商標。對進口獸藥產品,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變更注冊。對其他獸藥產品,申請人應當刪除標簽和說明書樣稿中的有關商品名稱或注冊商標(其他內容應當與已批準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一致),將修改稿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備案,并自行印制使用。

  獸藥商品名稱命名原則(附件2)

  一、商品名稱應當僅由漢字組成,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得使用圖形、字母、數字、符號等非漢字元素。

  二、不得使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名稱相同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同外國國家名稱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不得使用夸大宣傳或帶有欺騙性的文字。

  五、不得使用擴大產品治療范圍或夸大產品功效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有害于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國際非專利藥名(INN)中文譯名及其主要字詞的文字。

  八、不得使用直接表示產品劑型、原料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與獸藥通用名稱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不得使用獸藥習用名稱或者曾用名稱。

  十一、不得使用人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義的文字。

  十二、獸用生物制品的商品名稱,不得使用病癥名稱或與病癥俗稱有關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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