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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動物禁用獸藥及其他化合物名單
文章來源:獸藥資訊     更新時間:2025年11月28日     點擊數:2353
導語:規范養殖環節用藥

  為進一步規范養殖環節用藥行為,提升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提高養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農業農村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養殖用藥公告如下:

  一、什么是獸藥

  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通過農業農村部獸藥典、質量標準、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獸藥全部賦有農業農村部核準的二維碼。

  二、如何正確采購獸藥

  應從以下渠道采購獸藥:

  通過獸藥GMP驗收、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國內合法生產企業;

  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國內代理企業;

  通過獸藥GSP驗收、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

  通過動物診療機構診療后開具處方購買獸藥;

  通過合法的網絡渠道購買獸藥;

  獸用處方藥應憑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

  通過獸藥GMP驗收、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國內合法生產企業;

  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國內代理企業;

  通過獸藥GSP驗收、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

  通過動物診療機構診療后開具處方購買獸藥;

  通過合法的網絡渠道購買獸藥;

  獸用處方藥應憑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

  三、規范使用獸藥

  《獸藥管理條例》第38條至第43條明確了獸藥使用規定要求,各養殖場(戶)必須嚴格按照適應癥、用法與用量、休藥期等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嚴格按照規定憑執業獸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處方藥,嚴格按照農業部《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的規定建立完整真實的用藥記錄。

  禁止使用人用藥和原料藥,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禁止使用國家規定禁用的藥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食品動物可食組織中不得檢出殘留的物質,禁止使用一切不得用于食用動物的獸藥。

  四、認清違法違規責任

  《獸藥管理條例》第62條、63條、66條、6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明確了違法使用責任。

  對未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五、食品動物禁用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

  1.禁用于所有食品動物的獸藥(11類)

  (1)興奮劑類:克侖特羅、沙丁胺醇、西馬特羅及其鹽、酯及制劑;

  (2)性激素類:己烯雌酚及其鹽、酯及制劑;

  (3)具有雌激素樣作用的物質: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劑;

  (4)氯霉素及其鹽、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劑;

  (5)氨苯砜及制劑;

  (6)硝基呋喃類: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鹽、酯及制劑;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鈉及制劑;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鈉、硝呋烯腙及制劑;

  (8)催眠、鎮靜類:安眠酮及制劑;

  (9)硝基咪唑類:替硝唑及其鹽、酯及制劑;

  (10)喹噁啉類:卡巴氧及其鹽、酯及制劑;

  (11)抗生素類:萬古霉素及其鹽、酯及制劑。

  2.禁用于所有食品動物、用作殺蟲劑、清塘劑、抗菌或殺螺劑的獸藥(9類)

  (1)林丹(丙體六六六);

  (2)毒殺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殺蟲脒(克死螨);

  (5)酒石酸銻鉀;

  (6)錐蟲胂胺;

  (7)孔雀石綠;

  (8)五氯酚酸鈉;

  (9)各種汞制劑包括:氯化亞汞(甘汞)、硝酸亞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動物用作促生長的獸藥(3類)

  (1)性激素類:甲基睪丸酮、丙酸睪酮、苯丙酸諾龍、苯甲酸雌二醇及其鹽、酯及制劑;

  (2)催眠、鎮靜類: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鹽、酯及其制劑;

  (3)硝基咪唑類: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鹽、酯及制劑。

  4.禁用于水生食品動物用作殺蟲劑的獸藥(1類):雙甲脒。

  其它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5類40種)

  1.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 鹽酸克侖特羅、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鹽酴多巴胺、西巴特羅、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諾醇、炔諾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諾孕酮、炔諾酮、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絨促性素)、促卵泡生長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黃體生成素LH)

  3.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諾龍及苯丙酸諾龍注射液。

  4.精神藥品 (鹽酸)氯丙嗪、鹽酸異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鈉、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異戊巴比妥鈉、利血平、艾司唑侖、甲丙氨脂、咪達唑侖、硝西泮、奧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侖、唑吡旦、其他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

  5.各種抗生素濾渣

  該類物質是抗生素類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三廢,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飼料和飼養過程中使用后對動物有一定的促生長作用。但對養殖業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藥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試驗,存在各種安全隱患。

  農業部2292公告

  禁止在食品動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等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脂及其各種制劑。

  相關公告

  1.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176號。

  2.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193號。

  3.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農業部公告1519號。

  4.農業部關于決定禁止在食品動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脂及其各種制劑的公告,農業部公告2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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