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的優質玉米種子未經授權,被四川一家公司繁殖出售,該公司被判賠50萬元;一家食品公司網上出售假芋頭種子,獲利700多元,被罰款1萬元……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4月22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等部門,發布廣西種業知識產權司法行政保護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案例1
把“多優26”繁殖成“天貴99”,被判賠償50萬元
華某公司、高某星是“多優26”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共同品種權人。四川益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多優26”繁殖成“天貴99”玉米種子。華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川益某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100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四川益某公司構成侵權,并根據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生產經營備案查詢系統所顯示該公司備案登記的生產銷售數量等信息,判決四川益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華某公司50萬元。
四川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獲評農業農村部“2025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維權護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
網上銷售品牌百香果苗,商家構成侵權
百某公司是“金都百香3號”(百香果品種)西番蓮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許可人。欽州靈山縣某果苗場、周某,在抖音及微信朋友圈中銷售名稱為“金都3號百香果苗”及“金都3號”的果苗。
百某公司訴至法院,認為靈山縣某果苗場、周某未經其授權許可,生產、銷售上述果苗,侵害“金都百香3號”的植物新品種權。兩名被告認為,不能證明他們銷售的果苗就是“金都百香3號”。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所銷售苗種的名稱與涉案品種名稱相同,在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兩者不是同一品種的情況下,法院可推定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依法認定構成侵權。
案例3
違規引種不適宜在廣西種植稻谷,引種出售者賠錢
“綠稻Q7”是湖北某公司生產的水稻種子。2020年,綠某公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備案,作為桂南稻作區晚稻引種種植,但廣西不屬于該品種審定確定的適宜種植區域。
綠某公司以其關聯公司皓某公司名義,委托蘇某桂銷售已經包裝好的涉案種子,種子包裝袋上注明的審定編號與綠某公司引種備案登記不一致,種子包裝袋上也未標注適宜廣西種植的區域和季節。
蘇某桂將涉案種子銷售給崇左市寧明縣農戶,因水稻不正常抽穗造成經濟損失,農戶向蘇某桂要求賠償,蘇某桂賠償農戶相應損失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綠某公司等賠償其代償的農戶損失等費用。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種子包裝袋應當標注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及終端銷售地應在適宜區域內等規定,皓某公司、綠某公司作為涉案種子的引種者及出售者,應對其不當引種銷售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蘇某桂。
案例4
網上出售假芋頭種子,商家被罰1萬元
2025年4月15日,貴港市平南縣農業農村局收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對方在抖音商城店鋪“廣丫頭荔浦芋頭種植合作社”購買的芋頭種苗無標簽,商家涉嫌銷售假種子。
平南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核查發現,該店鋪的實際經營者為平南某好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銷售的芋頭種苗僅附帶《芋頭種植說明書》,未按規定粘貼種子標簽,屬于假種子,違法所得700.27元。
平南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商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00.27元,并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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