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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五一起!這部法律將施行,促進漁業提質增效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 更新時間: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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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產業,是農業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國家食物安全、促進農民增收和鄉村振興、維護生態環境平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高質量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漁業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漁業法共七章90條,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圍繞本次修訂的重大意義、重點內容和做好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漁業法修改的重大意義

  修改漁業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迫切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漁業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踐行大食物觀,向江河湖海要食物,提高漁業發展質量。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快建設海洋強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對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堅持農林牧漁并舉等作了重要部署。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有關重大決策部署,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及時把黨在新時代關于漁業發展的政策主張轉化為法律規定,為推動實現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修改漁業法是深入總結我國漁業發展經驗成果的重要舉措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漁業持續穩步發展,在水產養殖、漁業捕撈、漁業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漁業發展道路,取得了豐碩發展成果,促進實現了漁業資源保護、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的發展目標。我國水產品總產量已連續三十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為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作出了突出貢獻,水產品已經成為人民群眾日常餐飲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進一步確認和鞏固我國漁業發展成果,需要系統總結有益實踐經驗,把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成熟做法提煉上升為法律規定,為更好地引領、規范和保障我國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撐。

  修改漁業法是積極應對漁業發展新情況新挑戰的現實需要

  漁業法實施近四十年來,對促進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與此同時,這部法律在施行過程中逐漸出現與漁業發展實際需要不夠適應、不夠協調的問題,暴露出一些制度短板弱項。

  例如:保障養殖生產質量安全、促進綠色生態養殖的制度措施有待完善;與漁業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的捕撈強度控制制度需進一步健全;人民群眾對優美水域生態環境的需求與漁業資源環境過度利用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這次漁業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統籌發展與安全,統籌漁業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針對上述問題規定了切實可行的制度舉措。

  新修改漁業法的亮點特色

  新修改的漁業法由原來的“六章50條”增加至“七章90條”,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亮點特色:

  一是依法推動漁業轉型升級。農業農村現代化,關系中國式現代化全局和成色。漁業作為農業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迫切需要向信息化、智能化、現代化轉型升級。新修改的漁業法,準確把握新時代漁業高質量發展需求,提出漁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驅動,鼓勵、支持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推廣優良水產品種、先進技術和新型設施設備等,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為保障漁業生產要素有序流通,助推漁業高質量發展,明確規定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可以按照規定隨船轉讓。此外,授權地方根據需要制定休閑漁業管理辦法,明確通過設施養殖等方式進行漁業養殖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激發漁業生產活力,實現漁業產業融合發展。

  二是嚴格要求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品是百姓餐桌上的重要食物來源,其質量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新修改的漁業法,明確提出漁業發展堅持量質并重,在提高水產品供應保障能力的同時,對質量安全提出更高要求。強調從事養殖生產、運輸、銷售等活動,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銷售或者運輸水產苗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疫,全力守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時,為加強漁業生產、流通環節監管,要求水產苗種生產者、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水產苗種親本引種和培育、苗種繁育生產、疫病防控、用藥、投入品使用、產品銷售等信息。

  三是把牢漁業綠色發展方向。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實現漁業綠色發展,是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新修改的漁業法明確提出漁業堅持綠色發展,支持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質量安全的養殖模式,鼓勵開展綠色生態增殖養殖。針對漁業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要求從事養殖生產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規模等,合理投餌、投飼、使用藥物,養殖排放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把資源環境承載力作為漁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完善捕撈強度控制制度,要求根據捕撈能力與漁業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在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范圍內,分級分類批準漁業船網工具指標。

  四是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漁業是廣大漁業生產者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產業,為沿海及內陸水域周邊的漁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生計來源。新修改的漁業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放在重要位置,細化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倡導漁業生產者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漁業保險,增強漁業生產抗風險能力。針對受“減船轉產”政策影響轉產轉業的漁民,要求政府做好就業創業扶持、社會救助等工作,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維護其社會保障權益。在核發養殖證時,要求合理確定養殖期限,并優先安排以養殖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受產業結構、養殖規劃調整影響的當地漁業生產者。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回養殖證,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五是持續加強漁業資源保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需要加強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新修改的漁業法增設了重要漁業水域保護制度,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開展工程建設,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影響的內容或者編制專題論證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相關文件時,應當征求同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意見。針對漁業資源衰退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禁漁區、禁漁期制度,強調禁漁區、禁漁期應當科學論證、設立并公布,明確區域范圍、起止時間和禁止作業類型等。此外,為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明確國家建立水產種質資源庫,制定并公布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名錄,并加強水產種質資源的進出口審批。

  六是高度重視漁業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是民生大事。漁業生產屬于高危行業領域,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往往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新修改的漁業法,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進一步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相關規定,要求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針對漁業船舶安全問題,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強調漁船應當符合適航要求,安裝并確保相關設施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足額配備漁業船員,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廣使用標準化船型,提高漁船安全運行水平;要求漁港所有者、經營者做好安全生產等工作,為漁船提供停泊補給、應急避險等漁港服務。此外,針對水上交通事故頻發難題,要求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協作,共同防范船舶碰撞事故發生。

  七是著力提升漁業治理水平。漁業執法涉及環節多、鏈條長、風險高,亟須加強頂層制度設計,健全完善治理措施,以高水平法治護航漁業高質量發展。新修改的漁業法,增設“監督管理”一章,大幅完善監督管理舉措。針對漁業執法中面臨的突出難題,明確漁業執法機構與海警機構的職責分工和執法權限,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部門協同執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配合。完善漁具管理制度,在保留禁用漁具目錄的同時,鼓勵、支持使用推薦漁具目錄規定的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針對涉漁“三無”(無船名船號、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船舶治理難題,在法律中明確禁止其從事捕撈作業,禁止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為打擊整治涉漁“三無”船舶提供有力法律依據。此外,合理設定法律責任,確保處罰種類和幅度與涉漁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做好宣傳解讀和貫徹實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新修改的漁業法公布實施后,有關方面應當重點抓好以下工作,推動法律落地見效:

  一是做好普法宣傳工作。漁業法是漁業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依法保障漁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對漁業法的宣傳解讀,引導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漁業生產者準確理解把握法律規定,自覺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升漁業法治化水平。

  二是推動法律貫徹實施。這次漁業法修改,從推動漁業綠色發展、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強化漁業資源保護、完善監督管理舉措等多個方面作了補充完善,細化規定涉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思想認識,嚴格遵守法律,切實把相關制度舉措落到實處、落到基層,推動新修改的漁業法有效實施。

  三是及時出臺配套法規政策。新修改的漁業法對我國漁業發展作出了總體部署安排,設置了一些配套規定條款,需要有關部門和地方及時制定配套性文件。例如,推薦漁具目錄、休閑漁業管理辦法以及船網工具指標隨船轉讓的有關規定等。有關方面應當加強調研、論證,及時制定、修改相關配套文件,推動有關法律制度更好地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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