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正式發布修訂后的《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瓊府辦〔2025〕50 號),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對進一步強化省級儲備糧管理,提升運作效能,保障全省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背景
2022年3月9日印發《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瓊府辦〔2022〕15號),曾在推動省級儲備糧規范管理、提升儲備糧管理成效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上位法的陸續出臺以及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致使《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與上位法及當前體制改革精神存在不相統一之處,亟需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通過,2021年第三次修訂);
(三)《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7號);
(四)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委、省委省政府有關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相關文件。
三、主要修訂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共七章39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調整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
將計劃下達、成本核定等職能嚴格限定在行政部門,農發行海南省分行履行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職責,不再履行計劃下達等政府職能。同時,強化了省糧食和儲備局的監管主體責任。
(二)調整儲備企業的分類和職責
對儲備企業的類型和職責進行調整,將省級儲備企業劃分為承儲企業和代儲企業兩種類型,賦予不同的執行主體責任,對承儲企業和代儲企業的法律關系、職責分工進行準確定位。
(三)調整儲備企業選取對象、條件和方法
改變代儲企業的選取主體,將原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有關部門選取,改變為由承儲企業選取,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備案。
(四)調整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周期
對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周期和年輪換數量進行調整,將原年輪換比例按品種控制調整為按儲備總量控制,不同儲備品種的輪換周期分別延長1至2年。
(五)調整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
對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進行調整,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至2月份輪出的稻谷、小麥以及3至4月份輪出的玉米架空期不得超過6個月”的規定。
(六)調整省級儲備糧的生產(加工)時限和質量要求
將進口大米入庫前的加工時限由“60天”調整為“90天”;成品糧、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入庫不再實行每批次質量檢驗制度,依據食品流通管理的有關規定,改為采取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和抽查檢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七)調整儲備糧初始入庫采購和清算銷售的交易方式
對儲備糧新增采購入庫、清算銷售以及正常輪換環節的交易方式作出新的規定,增補“省級儲備糧新增采購和清算銷售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的規定;對于正常輪換環節的交易,明確可以采取公開競價、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由承儲企業將相關情況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備案。
(八)調整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標準修訂機制
將以年度作為定期調整費用補貼標準的制度,調整為根據物價水平和儲糧成本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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