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甘肅張掖,空氣中彌漫著泥土與秸稈的清香,田野間一派豐收盛景。
作為國內玉米種子生產“黃金地帶”,張掖已成為全國最大的雜交玉米種子生產基地,吸引眾多企業在這里育種發展。
恒某種業公司(以下簡稱恒某公司)就位于此,主要從事玉米種子的研發生產銷售,系法國利某歐洲公司的關聯企業。
“NP01154”,是利某歐洲公司選育的自交系玉米新品種,2018年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后經授權,恒某公司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經營“NP01154”并有權進行民事維權。
誰能料到,就是這個“NP01154”,竟在種業知識產權領域掀起一場大波瀾。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恒某公司與金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塵埃落定。最終,恒某公司勝訴,金某公司為其侵權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
9月5日下午,恒某公司專程到知產法庭,將一塊刻有“智護種業法潤良田”的銅質牌匾和一面印有“親本溯源破迷霧 公正司法護種芯”的錦旗送到副庭長朱理、法官羅霞的手中。
一粒玉米種子,如何從田間走向法庭,引發一場價值千萬元的紛爭?
01
小小玉米竟涉案1.6億元
故事要從2021年說起。
2021年8月,恒某公司在金某公司制種地塊發現疑似侵權線索,便委托代理人取樣檢測,結果顯示待測樣品(親本葉片)與“NP01154”近似。2023年,恒某公司又到金某公司的其他三個制種地塊取證檢測,3份檢測報告結論同樣是“近似品種”。
這無疑引起恒某公司警覺。后來查詢金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鄭某玉491”“金某玉304”等7個雜交品種的公開信息,發現其披露的父本均為“YZ320”,均與“NP01154”高度近似。于是,恒某公司一紙訴狀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害、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6億元并賠付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NP01154”為啥這么值錢?
記者了解到,就像種果樹需要優質砧木一樣,農民種的玉米種子,也需要一個“好底子”,這就是親本。
“NP01154”是一種北方極早熟品種,有早熟、高產等優點,經過在不同地區反復篩選試種,在復雜環境中依然能保持優勢性狀。
“親本是培育品種的基礎。有了‘NP01154’這樣的好親本,才能育出高產的玉米種。”恒某公司訴訟代理人馮萬偉向記者介紹,培育“NP01154”花費十多年時間,光篩選試驗就做了幾百次。
一審程序中,恒某公司提交上述4份檢測報告,均采用玉米品種分子檢測行業標準規定的位點檢測方法,顯示40個核心位點中,“YZ320”與“NP01154”差異位點數為1,為近似品種。
金某公司提交在40個核心位點之外擴大加測位點形成的2994號測試報告,通過高臺縣農業農村局委托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對5個特定位點加測,結果顯示其中4個位點存在差異,主張兩者為不同品種,不構成侵權。
位點的選取以及差異位點的個數是影響檢測結論的重要因素。
羅霞在接受采訪時說,《玉米品種鑒定技術規程SSR標記法》明確指出,如果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數大于等于2,二者判定為不同品種;如果差異位點數小于2(0或1),則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品種。
一審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認定被訴侵權品種與“NP01154”為不同品種,判決駁回恒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恒某公司不服,2024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涉及兩家大型種業公司,爭議標的額較大,受到社會和業界廣泛關注。”羅霞在種業案件審判領域深耕多年,她說,本案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是對擴大位點檢測形成的2994號測試報告證明力的判斷。
2024年4月26日下午,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朱理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羅霞、杜麗霞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
“分子檢測中40個位點是否是核心位點?”
“核心位點、擴展位點、特異位點檢測的順序如何?先選擇哪個?后選擇哪個?”
“2994號測試報告中加測位點選擇的依據是什么?”
合議庭直擊要害,精準提問,為把握案件實質爭議打好基礎。
02
撥開“2994號測試報告”的迷霧
“2994號測試報告是影響審理的關鍵!”
羅霞表示,本案主要爭議點是金某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種權以及侵權責任如何承擔,涉及7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與“NP01154”是否具備同一性,特別是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及加測結果證明力的判斷。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提交了近20份新證據,數量繁多且相互交織。
“玉米分子標記檢測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與標準缺乏明確規定,加測位點科學性認定并無直接的參考依據。”羅霞說,涉案技術事實查明是首要問題,也是最大困難。
合議庭確定了“全面調查相關證據、妥當適用證明責任”的辦案思路。
一方面,對2994號測試報告涉及測試材料來源、委托過程、SSR分子鑒定標準、分子鑒定中特定位點的選擇等問題展開全面審查并嚴格質證。
2024年9月13日,合議庭專門前往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調查,就有關問題詢問報告批準人。
經調查,報告是根據委托方指定的5個測試位點完成測試,未采用標準方法,且標注“結果僅供參考”。
另一方面,合議庭依職權調取包括品種權審查檔案、行政執法記錄等大量證據,并就玉米分子鑒定加測位點的專業事實進行專家論證,協助精準認定技術事實。
參與案件辦理的法官助理徐世超告訴記者,對于檢測位點的使用順序,《植物品種鑒定DNA分子標記法總則》等文件明確,首先應使用核心位點檢測;核心位點不能有效區分時,才考慮采用擴展位點檢測;擴展位點仍不能實現有效區分時,才有引入特異位點進行檢測的必要性。
通過抽絲剝繭的調查,合議庭認為,本案并無充分證據證明2994號測試報告所涉加測的5個位點屬于被普遍認可、可區分不同品種的特異位點,該報告有關擴大位點加測程序的啟動及加測位點的選取均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具有證明力。
同時,本案證據能夠證明7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與“NP01154”具備同一性,認定金某公司侵權。
記者注意到,本案判決書不僅用大量篇幅對核心爭議點進行論證,還對擴大位點加測的適用條件作了明確:
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加測位點具有足夠的遺傳多態性和穩定性;關聯基因與表型之間存在強相關性;這種關聯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學上的充分評估和驗證;已開發出與性狀緊密連鎖的功能標記。
這是本案的一大創新。羅霞告訴記者,為明確擴大位點加測的適用條件,合議庭專門進行了深入的梳理和討論。
“本案明確了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采取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傳遞出認定品種同一性不應輕易適用擴大位點加測的司法導向,使得侵權人試圖通過加測逃避侵權責任的企圖落空,為品種權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羅霞如是說。
品種權案件專業性強,既有法律問題,又有科學問題。
徐世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為精準破解案件中的專業技術難題,團隊投入了大量精力開展研究論證。他向記者談道:“種業領域的審判工作,本質上是法律邏輯與科學事實的深度對話。隨著種業科技的持續進步,審判實踐也在不斷向著更科學、更專業的方向精進,只為以堅實的法治力量,筑牢國家糧食安全的司法屏障。”
03
“細化措施+責任倒逼”雙重保障
2025年4月25日,本案作為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公開開庭活動的一起案件,公開開庭宣判: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金某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恒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354.7萬余元,并明確了停止侵害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以及遲延履行金等。
本案是我國目前判賠金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
合議庭認為,金某公司系故意侵權,且被訴侵權的7個雜交品種審定時間跨度從2016年至2022年,侵權生產行為長達五年,侵權生產面積高達8243.4畝,侵權情節嚴重,最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
2021年以來,知產法庭已有30多件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其中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數量占比最高,超過三分之一。
“通過準確判定行為性質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既彌補了權利人損失,也對惡意侵權行為予以懲戒,有助于破解知識產權維權賠償低、成本高等難題,有助于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羅霞說。
作出一紙判決容易,但案結事了不易。
記者注意到,為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全面履行,合議庭細化了停止侵權的具體舉措:
“判決送達之日起,停止使用“NP01154”生產相關種子、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種子”;
“判決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金某公司在法院監督或恒某公司見證下,可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消滅侵權種子繁殖活性”;
“判決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判決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東、關聯公司等相關主體,并簽署不侵權承諾書”。
同時明確,如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判決中確定的停止侵權三項義務的,應當分別依法支付每日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遲延履行金。
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是系統工程,覆蓋領域廣、涉及方面多。
“簡單一判了之,很難實質性化解糾紛。本案通過‘細化措施+責任倒逼’雙重保障,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全面履行,既維護了品種權人勝訴權益,又為種業侵權糾紛中停止侵害具體措施、懲罰性賠償適用等問題提供裁判指引。”羅霞如此評價這一創新做法。
9月5日,再次來到知產法庭,馮萬偉和恒某公司工作人員充滿感激。
“這起案件樹立了法治標桿,讓我們看到了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堅定決心,進一步增強了在中國投資和育種創新的信心。”
他們告訴合議庭成員,宣判不久,金某公司就及時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各項侵權責任,按時足額賠償了恒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并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了消滅種子活性、通知相關主體并簽署不侵權承諾書等停止侵權行為的各項措施。
“作為司法改革創新的產物,知產法庭在案件裁判中探索細化停止侵害的具體措施,明確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以明確、具體的裁判內容確保全面有效制止侵權行為,以判促執、審執協調,推動實現對權利人的有力保護。”朱理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菊丹評價說,最高法公開宣判此案,傳遞了貫徹落實新修改種子法,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彰顯以法治之力為種業創新提供保障的決心,標志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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