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可以通過親子鑒定來確定是否自己的孩子,玉米也是可以的,而且通過此類鑒定可以進行維權。近日,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繁殖雜交種的植物品種權侵權案件,判決侵權方停止侵權,并進行賠償。
我國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保護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父本、母本及其本身均已授權的雜交品種而言,生產該雜交品種,除需獲得該雜交種品種權人許可外,還需獲得它的父本、母本品種權人許可。對于未經許可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其他雜交品種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A公司是“WH818”玉米品種的品種權共有人。B公司是具有特許生產經營玉米資質的公司,“伯洪”“微風”商標均由B公司申請注冊,類別均為31類飼料種籽。“伯洪彩甜糯”和“微風彩甜糯”玉米種子是B公司銷售的玉米種子。A公司向公證處申請公證保全,對在B公司處購買包裝名稱為“伯洪彩甜糯”和“微風彩甜糯”玉米種子的過程進行公證并封箱保存。A公司認為B公司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用其親本種“WH818”玉米品種生產、銷售侵權玉米種“伯洪彩甜糯”和“微風彩甜糯”,侵害了A公司合法權益,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WH818”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為維權所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公證費、檢測費等2萬元。
審理過程中,A公司向法院申請種子親緣關系鑒定。法院征得B公司同意后,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植物新品種保藏中心調取“WH818”品種樣本作為比對樣品,委托崖州灣分子檢測鑒定中心對“WH818”與“伯洪彩甜糯”“微風彩甜糯”是否具有親緣關系進行鑒定。崖州灣分子檢測鑒定中心依據《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出具親緣關系鑒定,結論是B公司銷售的“伯洪彩甜糯”“微風彩甜糯”兩種玉米種子與“WH818”均分別疑似具有親子關系。
自貿港知產法院審理認為,崖州灣分子檢測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在鑒定機構資質、鑒定程序、鑒定材料及比對材料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規定,B公司未提出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崖州灣分子檢測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結論予以認可,“伯洪彩甜糯”“微風彩甜糯”與“WH818”大概率存在親子關系。A公司已完成親緣關系的舉證責任,B公司若否認鑒定結論,則負有提供繁育“伯洪彩甜糯”“微風彩甜糯”繁殖材料的舉證責任。B公司在被訴侵權品種上使用其注冊的商標,以及在包裝袋上注明公司名稱、地址、服務熱線的行為,屬于推廣且標識來源商品的行為,在B公司未充分說明被訴侵權品種的來源情況下,推定B公司是被訴侵權品種的生產者。
自貿港知產法院判決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H818”生產“伯洪彩甜糯”和“微風彩甜糯”玉米種子,立即停止銷售重復使用“WH818”生產而來的“伯洪彩甜糯”和“微風彩甜糯”玉米種子的行為;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B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案件涉及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繁殖雜交種的植物品種權侵權糾紛。在審理過程中,自貿港知產法院委托三亞崖州灣分子檢測鑒定中心進行親緣關系鑒定,并結合鑒定意見認定品種權人在完成“親子關系”的初步舉證責任后,應由被訴侵權人承擔提供被訴侵權雜交種所使用親本繁殖材料的舉證責任。
該案是海南首個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作物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CASL證書)的鑒定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做出的首單鑒定,也是自貿港知產法院首次采信以“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做出的鑒定報告結論,認定侵權事實的案件。案件以鑒定結論為參考,適時分配舉證責任,降低品種權人維權舉證難度,強化雜交種生產經營者的注意義務,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提升品種權保護意識具有重要警示作用,有利于規范相關生產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凈化種業市場。
法院釋法:
自貿港知產法院介紹,品種權人主張他人使用其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種生產其他雜交種的,親本種與雜交種之間的“親子關系”認定是案件審理的關鍵點。參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作出的種子“親子關系”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被訴侵權雜交種是否系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生產而來的參考依據。此時,被訴侵權人需提交被訴侵權雜交種所使用親本繁殖材料的來源、名稱等,以證明并未使用授權品種生產被訴侵權雜交種,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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